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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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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拖欠父亲寄养费 养老机构维权获支持

日期: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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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子女拖欠父亲寄养费

养老机构维权获支持

本报讯(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郭琳)近日,医药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敬老院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针对子女将父亲送至养老机构后拖欠寄养服务费、拒绝接回老人的行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养老机构的合理诉求,再次明确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可逃避。

88岁的陈大爷年迈体衰,其三名子女协商后,将老人寄养在某敬老院。寄养协议由长子与敬老院签订,约定一年寄养服务费为3万元,其中长子承担1.5万元、次子承担1万元、女儿承担5000元。然而,一年寄养期满后,三名子女因内部矛盾,未再向敬老院支付寄养服务费,且均拒绝将陈大爷接回家中赡养。敬老院多次索要费用未果,无奈之下将陈大爷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人将陈大爷接回,并支付后续实际发生的寄养服务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大爷被寄养后,长子与次子曾签订赡养协议,约定两人各半分摊父亲的寄养服务费。但此后,长子因高处坠落导致残疾、生活无法自理,次子暂无固定工作,两人均称无力支付费用;女儿则以“当地习俗外嫁女不承担赡养责任”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就寄养服务费的分担问题,三名子女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虽寄养协议由长子与敬老院签订,但三名子女均参与了合同履行,应视为三人共同与敬老院建立事实上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长子与次子签订的赡养协议仅为赡养义务人内部约定,不能作为拒绝向敬老院支付费用的理由,因此三名子女应共同承担寄养服务费的给付责任。

因寄养协议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且敬老院未在本案中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对其要求三名子女接回陈大爷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在判决书中同时明确,敬老院今后若要求解除合同,需提前与陈大爷三名子女及所在社区加强协调,妥善处理老人养老安置事宜。

近日,医药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三名子女共同承担拖欠的寄养服务费及后续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