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出现的犯罪记录,让外地控告人险些错失工作机会
检察官揭开17年前身份冒用“案中案”
□通 讯 员 叶 晶 陆怀远
本报记者 顾和平
“检察官,我现在工作干得很好。”近日,泰兴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检察官接到王强的电话,电话那头满是欣喜。而就在一年多前,王强走进泰兴市检察院求助时还满脸愁容——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他,却因一条莫名出现的犯罪记录险些错失工作机会。经泰兴市检察院调查核实,这竟是一起跨越17年的身份冒用“案中案”。检察机关通过跨省核查、指纹比对、笔迹鉴定等方式层层揭开真相,推动法院依法更正原判决。
无辜蒙冤,检察解困
2024年7月,家住安徽的王强获得一份心仪工作,按照招聘单位要求,他于同年7月17日前往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却被告知其曾因犯盗窃罪被泰兴市看守所羁押10个月。突如其来的“被犯罪”,让王强猝不及防、焦急万分。
随后,王强专程赶往泰兴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情况。考虑到用人单位招聘期限较短,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第一时间受理案件并启动调查核实工作。检察官调取了案件原始卷宗,判决书载明:2007年4月23日,王强伙同他人在泰兴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被群众当场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泰兴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在初步核查中检察官发现,看守所留存的涉案人员照片,与前来控告的王强长相存在明显差异。进一步比对卷宗信息后,检察官还发现蹊跷之处:从案件侦查至法院审理阶段的所有法律文书中,记录的人员姓名均为王强,但身份证号码等核心身份信息与控告人王强本人信息并不相符。
经过深入核查,真相逐步清晰:案件被告人王强与控告人王强系同名同姓、同镇不同村。看守所工作人员在录入刑事拘留人员身份信息时出现错误,将被告人王强的身份信息错录为控告人王强的信息,致使无辜的王强背负上盗窃犯罪前科记录。
查清事实后,2024年7月22日,泰兴市检察院将相关线索移送泰兴市公安局。两天后,泰兴市公安局按程序逐级报请江苏省公安厅申请变更羁押信息,并于同日为控告人王强出具在泰兴市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同年7月底,控告人王强顺利入职。
疑点再现,循迹深查
案件办理并未就此止步,检察官在梳理卷宗时又发现新的关键疑点。经比对,侦查卷宗中被告人王强的户籍照片与作案人进看守所时拍摄的照片并不相似,面部轮廓、五官特征都存在一定差异。而且,被告人王强的户籍信息里登记的出生年月日,与看守所在押人员管理卷中记载的也不一致。为了进一步查清真相,2024年8月25日,泰兴市检察院派遣办案组赶赴安徽省某县展开实地调查。第二天,办案组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对作案人进看守所时拍摄的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比对出95%以上相似度的仅1人,此人名叫王瑞,与被告人王强同村,系其堂哥。
至此,检察官更加坚定了此前的判断:被告人王强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接着,办案组通过当地村委会找到了王瑞。谈话中,王瑞先是承认了自己在泰兴、南京以及安徽省某县等地受过刑事处罚。但当检察官向他出示作案人进看守所时拍摄的照片时,他突然神色慌乱,矢口否认照片中的人是自己。
作案人真的是王瑞吗?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仅凭生物特征相似性尚不足以直接认定作案人的身份。为固定证据,检察官通过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王瑞的指纹。
铁证如山,真相大白
随着调查不断推进,检察官也从被告人王强那里获得了新的信息:2007年,王瑞因在泰兴实施盗窃被警方抓获,为逃避法律制裁,便冒用了堂弟王强的身份信息。当时警方让王瑞提供身份证号码,他以“身份证丢失,不记得身份证号码”为由搪塞。这就是看守所在押人员管理卷中的出生年月日与被告人王强户籍信息对不上的原因。王瑞被释放后,在和堂弟王强聊天过程中,向其坦白了冒用身份的事实。
被告人王强说的是不是事实?为了最终确定真相,2024年9月11日,检察官将王瑞的指纹作为样本,将泰兴办理的“王强盗窃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中作案人的指纹作为检材,委托江苏省检察院检验鉴定。
2024年9月18日,经江苏省检察院鉴定,样本和检材中的指纹为同一人所留。至此真相大白:2007年4月23日在泰兴实施盗窃并被羁押的人实际上是王瑞,而非判决书中认定的王强。
随后,泰兴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将线索移送至刑事检察部。为进一步巩固证据链条,刑事检察部对案卷中的签字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2007年案卷中的签名笔迹与王瑞的书写习惯高度一致,而与被告人王强的笔迹存在明显差异。
在指纹比对和笔迹鉴定双重铁证面前,王瑞最终承认,2007年4月23日伙同他人在泰兴实施盗窃犯罪的就是自己。
随后,泰兴市检察院向泰兴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启动再审,并于2026年1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将原审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王强的身份信息更正为再审被告人王瑞的身份信息,其他刑事判决内容不变。
至此,这场跨越17年的身份冒用案终于尘埃落定。(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