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天轮可作为构筑物受著作权法保护
泰州中院判例为全国同类案件审理提供范例
□本报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周红梅 田志成 张海陵
东边原创“钢铁巨轮”惊艳出圈,西边千里之外惊现“同款复刻”。城市地标设计遭“搬运”,著作权法能否筑牢保护屏障?近日,这场备受关注的摩天轮著作权纠纷案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中院”)尘埃落定。据悉,本案是全国首例法院认定具有独创性设计的摩天轮可作为构筑物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裁判案例。
原创地标,遭遇复刻
浙江某公司设计师李工(化名)在潜水时,被鱼群跃出水面的灵动弧线深深触动,萌生了打造“鱼跃”造型摩天轮的创意。
2018年,浙江某公司对外发布了蕴含深海之鱼要素的独创性建筑概念设计。2021年,世界首创鱼鳍状异形大立架摩天轮——“某区之光”在深圳湾畔落地。凭借独树一帜的艺术造型,这座摩天轮迅速成为网红打卡地,斩获第十届中国旅游投资艾蒂亚奖“中国最佳旅游创意设计奖提名奖”,成为深圳极具辨识度的城市地标。
2024年的一天,李工在社交媒体上刷到一张照片:新疆喀什一座名为“某仑之眼”的摩天轮拔地而起,外观轮廓与“某区之光”高度相似,几乎是“原版”与“翻版”。
震惊之余,浙江某公司多次与“某仑之眼”的施工方泰州某公司协商维权,但始终未果。为守护原创设计,该公司将泰州某公司诉至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是否侵权,展开激辩
庭审现场,双方围绕侵权与否展开激烈交锋。被告辩称,五立柱结构在拉斯维加斯“豪客”摩天轮上早有先例,属于行业通用的惯常设计,并非原创;且大型游乐设施首要考量安全与功能,艺术表达空间有限,涉案摩天轮外观均为惯常设计,不存在抄袭行为,双方相似纯属巧合。
原告则拿出证据予以反驳:设计团队历经十余次草图修改、二十余次结构方案推翻重来,每一处弧度、每一个角度都是为了呈现“鱼跃”的独特艺术效果,绝非简单的惯常设计。同时,被告作为国内少数具备大型摩天轮承建能力的企业,不可能对行业标杆项目“某区之光”不知情;且被告工作人员曾以合作名义获取过“某区之光”的设计方案与报价,满足知识产权侵权中“接触”的核心要件。
一审法院审理后,部分支持原告诉求,但认定两座摩天轮未构成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仅判决赔偿10万元。原告不服判决,认为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原创损失,随即上诉至泰州中院。
多赢判例,提供范例
在此之前,国内尚无摩天轮被认定为建筑作品的司法先例。泰州中院二审团队审慎对待此案,专门咨询知识产权领域知名学者与建筑行业专家,反复比对论证两座摩天轮的设计细节。经核查,“某仑之眼”在核心独创设计上与“某区之光”高度相似,均构成实质性相似。泰州中院最终认定,“某区之光”摩天轮具备独创性审美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某仑之眼”侵犯了其建筑作品及对应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胜诉后,原告并未释怀,坚持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改建甚至拆除侵权摩天轮。办案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某仑之眼”作为当地重点文旅项目,已安全运营一年,周边衍生出餐饮、零售等消费集群,带动大量就业,成为区域经济增长点和民生依托。若强行拆除改建,不仅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与资源浪费,还可能引发安全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终,泰州中院秉持利益平衡原则,给出了双方都信服的裁判方案:撤销一审判决,将赔偿金额从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同时驳回原告改建拆除的诉求。
泰州中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既为文旅建筑创新撑腰,也彰显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与兼顾公共利益的智慧,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发展与民生保障的多赢,为全国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