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体验”藏风险, 意外摔伤谁担责?
日期:03-20
“免费体验”藏风险,
意外摔伤谁担责?
本报讯(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曹晓舟)不少养生馆、理疗店常以免费熏蒸、免费按摩等方式引流,市民易因此放松警惕,部分商家也错误认为“免费提供服务便无需担责”。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免费体验致残案,厘清了养生消费中的责任边界。
市民吴某在某养生馆参与免费足部熏蒸体验,熟悉流程后,安全防范意识有所松懈。在第七次体验时,她为图方便,将双脚搭放在熏蒸桶桶口,不料底部带滑轮的熏蒸桶突然滑动,导致吴某从座椅上跌落受伤。经司法鉴定,吴某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责任承担争执不下。吴某认为,养生馆使用带滑轮的熏蒸桶且未做好固定与安全防护,是导致意外的主要原因,要求商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养生馆则辩称,项目全程免费、未收取任何费用,店内已张贴注意事项,工作人员也多次进行了口头提醒,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无果,吴某将养生馆及承保店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熏蒸桶高度超过膝盖、底部装有滑轮,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养生馆作为经营主体,虽称已履行提醒义务,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充分履行警示告知及安全防护义务,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相应过错。同时,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次参与体验,应当预见将脚搭在桶口的危险性,却因疏忽大意实施不当行为,自身过错更为明显。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养生馆对吴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其余损失由吴某自行承担。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商家以免费体验、试用、赠送等形式提供服务,本质属于经营引流行为,必须履行与收费服务同等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得以“免费”为由免除法定责任;消费者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