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捕猎32只黄鼬获刑
本报讯(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张子逸)民间俗称“黄大仙”的黄鼠狼(学名“黄鼬”),是受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盐城市阜宁县新沟镇新东村村民杨某因家禽被袭,捕猎32只黄鼠狼售卖牟利,最终触犯刑法。近日,兴化法院审结这起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25600元,并公开道歉。
2024年夏天,杨某家中鸡鸭频繁在夜间失踪,他认定系黄鼠狼所为。为泄愤并减少损失,杨某在鸡棚、沟渠等处布设铁夹捕猎。此后,杨某得知黄鼠狼可售卖牟利,便增加铁夹数量,并将捕获的黄鼠狼剥皮冷冻。短短数月,杨某在禁猎期非法猎捕黄鼬32只,以1200元价格卖给收购人。交易后不久,杨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涉案动物为黄鼬,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动物”名录)。黄鼬以鼠类为食,是农田“捕鼠能手”,对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经评估,每只黄鼬生态价值为800元,32只总计25600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杨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三有动物”,数量大、价值高,涉嫌非法狩猎罪,同时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由兴化法院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审理。据介绍,该法庭于2024年3月28日挂牌成立,主要管辖兴化市、姜堰区和盐城市盐都区、建湖县、阜宁县等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
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狩猎法规,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生态赔偿款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刑事判决,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杨某足额缴纳了赔偿款,并在市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他表示,因不懂法酿成大错,今后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
法官提醒,黄鼬等“三有动物”受法律保护。农户如遇野生动物袭扰家禽,应采取防护、驱离措施或向相关部门求助,切勿私自捕猎、交易,以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