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者途中受伤 反诉追赶者索赔
日期:02-27
肇事逃逸者途中受伤
反诉追赶者索赔
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为见义勇为撑腰
本报讯(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丁家鹏)男子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被伤者与路人追赶时因违规变道发生侧翻事故,自己也受了伤,随后将追赶者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万余元。近日,海陵法院审结此案,明确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正当追赶、见义勇为行为撑腰。
2024年夏天,王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泰州城区某道路撞倒正常骑行电动二轮车的李某。事发后,王某非但未停车处置,反而径直驾车逃逸。路过现场的张某见状立即骑车追赶并要求其停车,受伤起身的李某也随即一同追赶。
为尽快逃离,王某在追赶途中仓促从非机动车道左拐驶入机动车道,不慎发生侧翻事故,导致其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在第一次撞人事故中,王某负全责;在第二次侧翻事故中,王某、李某、张某三方负同等责任。据悉,李某、张某均为外卖员,事发时正在送餐。
事后,王某将李某、张某及二人所属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并主张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庭审中,李某、张某辩称其追赶行为正当,王某系逃逸后自身违规变道受伤,应自担损失;两家保险公司均主张案涉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请求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民事赔偿的唯一依据。本案系撞人、逃逸、追赶、侧翻的连续整体事件,不能简单依据第二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来划分民事赔偿。王某无牌驾车撞人后逃逸,为逃避追赶违规变道,对自身受伤存在重大过错;而张某出于正义制止逃逸、李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进行自力救济,二人的行为均未违法,也未超出必要限度。
法院进一步明确,民事侵权赔偿需满足违法性、过错、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李某、张某的追赶行为是针对肇事逃逸的合理反应,无侵权故意与过失;侧翻发生后,二人还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王某受伤是其自身逃逸、危险驾驶行为的直接结果,与二人的追赶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肇事逃逸意在逃避法律责任,既违反交通法规,也违背公序良俗;而张某见义勇为、李某合理自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鼓励和倡导。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王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