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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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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车外受伤, 能否获赔自家交强险?

日期: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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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投保人车外受伤,

能否获赔自家交强险?

法院判了:可视为“第三人”

本报讯(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朱奇)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权益。近日,兴化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了交强险投保人在特定情形下可被认定为“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9月,兴化市民吴某驾驶三轮汽车行驶时,不慎撞到路边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时,张某的机动车被其丈夫王某逆向停放在路边,影响了正常通行。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借道通行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违规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次要责任;受害人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多次就医治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吴某及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抗辩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被保险人的身份不会因其在自身车辆外发生交通事故就转换为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在事故发生前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系案涉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张某身处自身车辆之外,因吴某、王某的过错行为导致受伤,属于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人员,故应认定张某为本案事故中的“第三人”。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承保该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交强险的投保人能否在特定情形下被认定为“第三人”,核心在于判断其对机动车危险是否具有实际控制力。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的被保险人不仅包括投保人,也包括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当交通事故发生时,若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为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而非投保人本人,投保人实质上已失去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此时即具备成为交强险赔偿受害人的条件,可被认定为“第三人”,依法享有相应赔偿权益。这一认定既符合交强险保障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的立法初衷,同时也使机动车危险责任的承担更为清晰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