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劳动关系
扫清劳动者工伤认定障碍
本报讯(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徐娉娉)入职仅一个多月便在工作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时却因“劳动关系存疑”被中止,受伤劳动者的维权之路一度陷入僵局。近日,泰兴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段关于社保缴纳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为受伤劳动者后续工伤维权扫清了障碍。
2024年4月18日,小霞入职某工厂担任车床操作工,同年5月21日,她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随后,小霞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因无法确认其与工厂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维权工作陷入停滞。为明确劳动关系、推进工伤维权,小霞于2024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求为确认其与该工厂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工厂经营者老张当庭辩称,工厂与小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小霞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张系该工厂实际经营者,该厂主营机械配件加工业务,小霞所从事的车床操作工作,属于该厂的核心业务范围。案件审理中,一段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打破僵局的关键:2024年5月22日,老张曾通过微信告知小霞,“保险费结算到工资里由你个人缴纳”。老张在庭审中亦承认,双方曾约定社保费用由双方分摊,其应承担的部分包含在小霞的工资内。此外,小霞于2024年10月18日向老张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老张已确认签收该通知书。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小霞的工作内容属于该工厂的核心业务范围,双方就社保缴纳事宜有明确协商,已具备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结合小霞的入职时间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实,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霞与该工厂在2024年4月至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关系认定的唯一依据,工资流水、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等均可作为关键证据。劳动者入职后需留存相关凭证,特别是涉及工作安排、工资结算、社保缴纳等事项的沟通记录,为工伤维权提供支撑。用人单位亦应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合同、缴纳社保,以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