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标准
日期:02-06
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标准
本报讯(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张华)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联合通知,我市将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除重点优抚对象外的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为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
据了解,此次调整以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提供的相关数据作为测算基数,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进行测算,坚持就高原则,确保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增长额不低于当年度国家规定的增长额,以动态调整后的市标与国标就高标准形成我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新标准,其他优抚对象相关补助按照国家标准落实待遇。
提标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35840元、127884元、122793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7440元、50544元、44043元。
在乡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按入伍时期划分,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49868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43889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每人每年3791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补助16822元,参战参试(铀矿开采)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7570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2024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计发,西藏兵按三倍标准发放。
此外,部分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为每人每年9876元;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744元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