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普通国省道路产维权案获赔
日期:01-13
本报讯(记者 钱立群 通讯员 张婷)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公路受损,但肇事者拒不赔偿。为此,我市公路部门将相关责任方告上法庭,获得胜诉。近日,赔偿款到位。
事故发生在2024年9月。凌晨,在356省道靖江段,一男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时,因操作失误,一头撞上了停靠在路侧的一辆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强烈的撞击导致罐式半挂牵引车侧倾,罐体受损,罐内装载的大豆油似瀑布般倾泻而下,很快蔓延开来,路面、护栏、河道及绿化带均遭受严重污染。
接到报警后,泰州公路部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预案,配合交警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并立即组织人员、调配机械和材料清理油污。经交警部门认定,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罐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由于道路标线遭到污染,且经过不少车辆碾压,已经模糊难辨,必须通过重新施划进行恢复。最终,经专业机构技术检测评估,认定需恢复的标线面积近7000平方米。不过,当泰州公路部门依据《公路法》相关规定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时,当事人却以“身在外地”“保险公司负责”等理由推诿拒赔,追赔工作陷入僵局。因356省道事发路段车流量大,标线污损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为保障公路畅通,公路部门在依法告知相关责任人的前提下,按照标准对污损的路面标线进行了修复。
这笔费用必须由责任方承担。为依法维护路产权益,泰州公路部门在收集事故责任认定、路损鉴定报告、标线修复及验收记录等证据后,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5月,法院审理并判决责任方全额赔付交通事故造成的路产损失,相关责任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下半年,终审判决认定责任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依法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七十六条亦明确规定,损坏、占用、利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此为我市首例普通国省道路损司法追偿案的成功胜诉,不仅填补了全市普通公路在路损追偿领域的司法实践空白,更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市公路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深化“依法护路”实践,充分发挥法治在公路治理和保护中的核心作用,切实保障公路资产完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的出行环境。
我市首例普通国省道路产维权案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