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内奔跑摔伤致残 顾客21万损失该谁赔?
日期:01-09
超市内奔跑摔伤致残
顾客21万损失该谁赔?
本报讯(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陈茜)逛超市时不慎将手机遗落,情急之下奔跑寻找却摔伤致残,21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泰兴法院审结这起民事纠纷案。
事发当日,泰兴市民张大妈带着孙子在超市购物,结账时发现手机遗落在水果区。她担心手机被别人捡走,拉着孙子在日化区通道内快速奔跑,不料滑倒在地导致骨折。经鉴定,张大妈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张大妈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张大妈认为,超市地面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识,是导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超市方则辩称,超市都是晚上关门前才拖地,日化区又不是水产区,地面根本不会湿滑,不存在安全隐患,无需设置警示标识,因此自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应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超市虽主张地面并不湿滑,但未能提供从开门营业至事发时段的完整监控录像,无法充分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管理瑕疵。但同时要明确的是,事发区域为日化品货架旁通道,并非生鲜区、洗手间等常规易滑高危区域,超市未在此设置警示标识,并不构成重大过失。张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在公共场所奔跑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其未谨慎行走而是快速奔跑,才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核定张大妈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张大妈自行承担85%的责任,超市承担15%的责任,即超市赔偿张大妈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做好事前预防,包括定期检查场地环境、在高风险区域设置醒目提示、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若顾客发生意外,应第一时间协助救助伤者,并妥善保存现场证据。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应注意安全,避免奔跑、打闹等行为,行走时尤其要留意瓷砖地面、楼梯等易滑区域,谨慎慢行,以防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