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住院子女可请陪护假”,你知道吗?
面对“不敢请”“请不了”的困境,律师有说法
□本报记者 晓风
1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新增的陪护假引发广泛关注: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其赡养人可享每年累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带薪陪护假,独生子女还可额外多休2天。对于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泰州,这一话题同样戳中了无数家庭的痛点。我市是否有类似护理假政策?申请人必须是独生子女吗?记者就此展开走访调查。
“421家庭”的孝心困局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泰州市60岁以上人口142万,占比31.8%,人口老龄化率居全国地级市第三,江苏省第二。随着老龄化浪潮的加速推进,以及上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催生的“421”(即4个老人,夫妻2人,1个孩子)家庭结构逐渐进入峰值期,赡养难题让不少人陷入深深焦虑。家住海陵区京泰路街道东唐社区的唐先生,就是其中一员。
今年2月份,父亲一场突如其来的重病,彻底打乱了唐先生原本规律的生活。
唐先生父亲今年76岁,有7年慢阻肺病史。今年2月,父亲突然发病,医院诊断为慢阻肺急性加重,需立即住院治疗。随后的10天住院期间,唐先生的生活被切割成了碎片:白天在公司处理堆积如山的工作,晚上和周末全程守在医院,而白天的陪护重任,只能落在同样身体欠佳的年迈母亲身上。
可母亲的陪护,更多只是“在场”而已。面对复杂的医院布局、陌生的就医流程和信息化设备的操作,母亲常常手足无措:做检查时晕头转向找错楼层、错过预约时间,线上缴费和打印报告时更是无从下手,只能一遍遍给唐先生打电话求助。那段时间他上班总是心神不宁,刚开完会、处理完报表就往医院赶,生怕母亲那边出状况。
“我父亲的慢阻肺无法根治,以后天气突变就可能再次发病,两边父母都在变老,要是我出差,他们该怎么办?”唐先生的困惑道出了无数独生子女的心声。他没有兄弟姐妹可以分担照护责任,所有压力都只能独自承受。
护理假多以事假替代
唐先生的焦虑,其实已有政策尝试纾解。记者从市卫健委和市民政局了解到,泰州也有子女护理假政策,但仅限独生子女,其依据是2022年2月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以及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两份文件均明确: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于5天的带薪护理假,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假期天数。对于请假需要履行的手续,两部门工作人员均表示,请假需用人单位批准,具体手续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
然而,尽管有政策为独生子女们“减负”,落地效果却不如人意。采访中不少市民对该政策全然不知,即便少数人知晓政策,也常面临批准难、门槛高等阻碍。
市区某企业的田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去年秋天,母亲摔伤右肩需做关节置换术,她向单位申请独生子女护理假时,人事部门起初说“没听说过这个假”。在田女士出示政策文件后,对方面露难色地解释:“单位‘一个萝卜一个坑’,你请假就得其他人顶岗,还得支付加班工资。”最终,田女士仅获批3天事假,当月工资被扣780元。
相比经济损失,更多人则是“想休不敢休”。职场人林静告诉记者,虽然知道有护理假政策,但单位从未有人实际享受过,遇到这类困难大家都是白天请亲友照护,晚上自己顶岗,实在撑不住才动用事假或公休假。“一是怕给同事增加负担,二是担心频繁请假会给单位留下‘事多’的不好印象,影响升职评优。”
非独生子女能否享“孝心假”
在上海市的新规中,引人关注的是,只要是“赡养人”就能享受带薪陪护待遇。而法律上的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依规有赡养义务的人。也就是说,有血缘关系的,或者其他无血缘关系的协议赡养人等均享受带薪护理假,适用人群范围大大突破了独生子女这一群体。
事实上,近年来天津、贵州、山东等地,以及我省部分城市已在探索扩大护理假受益人群。如,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取消了“独生子女”等限制条件,明确老年人住院期间,子女每年享受累计不少于5天的带薪护理假,同时鼓励用人单位提供便利和支持。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更明确子女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或者晋级”。
这些城市的探索,让我市不少群众心生期待。对此,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地方性法规《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正在制订中,但目前护理假仍按现有政策执行,即只有独生子女享受护理假。
江苏漫修(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治认为,将护理假的受益人群从“独生子女”延展至“非独生子女”,有助于缓解家庭照护压力,进而推动护理假的真正落地。一方面,对落实护理假制度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政府可给予税收减免、社保缴费补贴,或在企业评优、项目申报中予以适当倾斜,以减轻企业用工成本。另一方面,护理假一旦有了规范性文件作保障,单位拒批便属于违规,相关部门要禁止用人单位将护理假作为职工负面评价依据。此外,可以将护理假落实情况纳入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等级评价,对无故拒绝批假、克扣工资、阻挠休假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只有让政策从‘纸面规定’真正转化为‘敢休、能休、休得安心’的实际权益,才能切实破解老龄化背景下的家庭照护难题。”刘治的观点,道出了无数人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