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缴物业费,能否享受小区公共收益分红
日期:11-07
没缴物业费,能否享受小区公共收益分红
本报讯(记者 晓风)近日,泰兴市济川街道盛世兴隆小区向业主发放公共收益分红一事,引发广泛关注。然而这一热点事件也让海陵区某小区业委会负责人刘先生产生了疑问——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是否有权享受小区公共收益带来的福利?
对此,泰兴市盛世兴隆小区的案例或许能为这一疑问提供参考。该小区业委会一位姓任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自2022年1月,盛世兴隆一期通过车位租赁、电梯轿厢广告等方式,共获得公共收益170多万元,其中40多万元用于小区内电梯、消防、道路等设施维修。此次分红金额共计104.67万元,覆盖1064户家庭,每户按房产证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分红金额在600元至3000元不等。
他们在协商分红发放细节时,也遇到了“未足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能否参与分红”的问题。有业主认为,未足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相当于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自然不应享受公共收益福利;有业主则提出,公共收益和物业费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为此,该小区业委会专门咨询了泰兴市住建局物业服务中心、社区工作人员及法律界人士,得到的答复是不缴物业费并不意味着不能享受业主公共收益,两者在法律层面是相互独立的关系。最终,盛世兴隆小区业委会决定,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同样享有公共收益分红资格,且在分红发放环节,明确要求物业公司不得用分红抵扣业主所欠物业费。
对于“物业费”与“公共收益分红”这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启峰进一步给出了解读。他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从法律属性分析,物业费系业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获取物业服务人提供的小区日常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等专项服务而支付的对价,其权利义务主体限定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核心功能是保障小区物业服务的正常履约;而公共收益的权利基础是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来源包括公共停车位租赁、电梯轿厢广告等共有部分经营收入,其归属主体为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仅负有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公示的义务,无权擅自处分。由此可见,二者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来源、资金用途上存在本质区别,分属独立的法律范畴,因此,业主未缴纳物业费的行为,不能构成剥夺其享有公共收益相关权益的法定事由。
针对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情形,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已明确解决路径: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有权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未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