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担保 11月11日起施行
日期:10-19
我市出新规根治欠薪
工程款支付担保
11月1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刘禹)近日,市住建局正式印发《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从源头化解工程款拖欠及农民工欠薪问题,让施工企业能安心干活、农民工能按时拿到辛苦钱。该项政策将于今年11月1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按照《通知》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经拿到施工许可证并且已经实际动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原则上都得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全覆盖”监管,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决心。
不过,政策也兼顾了实际操作的灵活性。对施工合同总价低于300万元、合同工期少于3个月,或者建设与施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项目,设置了豁免条款以减轻部分市场主体的负担。(下转03版)
工程款支付担保11月11日起施行
(上接01版)
在担保方式上,《通知》明确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且必须是“见索即付”的不可撤销担保,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够及时兑现,发挥保障作用。担保金额也不是“一刀切”,而是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基础标准为合同总价的2%至10%,并将与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评价挂钩,实施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差异化比例的措施,旨在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通知》还赋予了施工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的直接索赔权。当建设单位出现拖欠工程款、未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或违法发包等导致欠薪的行为,经限期整改仍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即可启动索赔,并且索赔款项必须优先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牢牢守住工资支付的底线。对于未按规定提供担保或提供虚假担保的建设单位,以及拖延履行责任、出具虚假凭证的担保机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实施联合惩戒,确保制度的严肃性。
考虑到政策的平稳过渡,对于在政策施行前已经签订合同,但合同里没约定担保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在政策生效后的30日内和施工单位协商补签协议,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还能根据已经完成工程价款的比例进行核减,这样既保证了政策的连贯性,又给了企业一定的缓冲时间。
这项制度的建立,是我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接下来,我市将持续强化监管与服务,推动政策落地见效,让施工企业干得更安心,让农民工兄弟拿钱更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