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老板娘”代签合同有效
检察监督为外地企业追回预付租金
难退的租金
2022年,苏州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准备在靖江寻租厂房。当年1月8日,经人介绍,科技公司负责人与微信名为“王小花”的取得联系。交谈中,“王小花”自称是当地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老板娘,并和科技公司负责人洽谈厂房租赁事宜。
经过洽谈,双方在微信上达成协议,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应“王小花”要求,科技公司将租金、水电押金等共计11万元汇至第三人账户。后来,因制造公司发生种种变故,科技公司与“王小花”协商解除合同并退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22年7月,科技公司起诉要求制造公司解除合同并退款,并在法庭上提供了与“王小花”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因非当事人,“王小花”未到庭。制造公司代理人称不清楚“王小花”是谁,也未授权“王小花”代表公司开展商务洽谈,且未收到案涉钱款。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小花”有权代表制造公司,故无法证明制造公司已收到租金、水电押金等,科技公司主张制造公司退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23年1月,法院驳回科技公司诉讼请求。
2024年5月,靖江市检察院检察官在走访中发现,制造公司可能涉及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受案审查。
“王小花”是谁?
“王小花”到底是谁?承办检察官审查该案时,决定查明其真实身份。
通过侦查,检察官确认微信账号“王小花”的注册人是小王,而小王正是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制造公司为夫妻二人共同投资设立。
小王在接受询问时承认,微信账号“王小花”确系其本人操作。在与科技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她通过该微信账号指示对方将租金及水电押金等款项汇至第三人账户。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第三人已将相关款项汇至制造公司账户,并对小王代收租金及押金的行为予以追认。
靖江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新证据能够证明,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小王通过微信代制造公司收取了房屋租金、水电押金。尽管制造公司在原审中声称未收到该款项,但在科技公司已指明“王小花”即小王,且“王小花”代收该款项的情况下,制造公司可以便捷地向其法定代表人及小王核实此事。综上,制造公司知晓或者应当知道小王代收租金、水电押金的事实。
此外,从合同签订过程来看,科技公司与小王洽谈租赁事宜后,顺利与制造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科技公司有理由相信小王能够代表制造公司。小王代收租金、水电押金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制造公司承担。科技公司已按约支付租金、水电押金,因制造公司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科技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及押金。
2024年6月11日,靖江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27日,法院经审理认定科技公司对合同解除也存在轻微过错,最终判决撤销原判,解除合同,并由制造公司退还科技公司租金、水电押金等共计9.8万元。2025年6月3日,全部案款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指出,夫妻关系本身并不自动授予配偶一方对公司的代理权,但若配偶取得公司授权,或配偶的行为足以使第三方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其代理行为有效,相应后果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