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伤残鉴定就签赔偿协议
伤者事后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判保险公司另行赔付
本报讯(通讯员 吴兰现)遇到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谨慎处理赔偿事宜,避免因急于了结而带来的后续风险。近日,泰兴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另行支付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4年,小陈(化名)驾驶轻型货车,沿泰兴市35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虹江路路口时,与小虎(化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小虎和乘车人小何(化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小虎和小何被送医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
出院后,小虎与小陈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小虎自认为伤情不重且已出院,遂在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迅速签订《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保险公司赔偿小虎2万余元(已扣除交强险垫付的1万余元),并注明“一次性结清,余无争议”。
不久后,小虎发现自己的身体并未恢复如初,反而出现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日常生活受到显著影响。为明确伤情,他申请了专业伤残鉴定。2025年,泰州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小虎因交通事故导致脑外伤,引发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中度受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这一结果让小虎震惊,他意识到原协议赔偿金额远不足以弥补伤残带来的实际损失。
小虎拿着鉴定结果,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追加赔偿。协商无果后,他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损失合计28万余元。泰兴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审理。
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辩论。保险公司坚称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小虎的代理律师则指出,签订协议时小虎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对伤情的严重性缺乏了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赔偿协议书》签订于小虎出院后一个月内,且在其未进行伤残鉴定、不清楚实际伤情可能构成九级伤残的情况下达成。协议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显失公平,且小虎在缔约时对自身伤势存在重大误解。协议书中虽有“一次性结清”的表述,但赔偿范围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并未涵盖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法院认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议中已涵盖的赔偿范围(如医疗费、护理费等),保险公司已按协议赔付完毕,不再支持原告的重复赔偿请求;而对于未包含在协议中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另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