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3-30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泰州日报

少了爆竹声 多了“泰州蓝”

日期:08-14
字号:
版面:第A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少了爆竹声 多了“泰州蓝”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案例解析

2025年7月13日,泰州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在海陵区九龙镇水岸豪庭小区发现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迅速出警,经现场查看,确认该地点有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明显痕迹。

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收集证言等,查明系华某某于当日凌晨2时许,在小区3号楼楼下实施了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其行为已违反《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禁止在特定区域燃放的规定。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此条规定,泰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放区域包括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本案中,华某某的燃放地点位于九龙镇,属于禁放区域,华某某在此燃放烟花爆竹违反了该条规定。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援引《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认为这些法律未对燃放合格烟花爆竹作全面禁止,在安全区域和规定时间燃放合法烟花不违法,且九龙镇属农村地区,故华某某行为不构成违规。

然而公安机关认定,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严禁在商品交易市场、住宅小区燃放烟花爆竹。”华某某在明确属于禁放区的住宅小区——水岸豪庭内燃放烟花爆竹,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依据该《条例》作出处罚,于法有据。

●余樟睿 马洪建 常茂 冯一然

执法人员寄语

华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一案,再次提醒我们,守护城市宁静、安全和洁净环境,需要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每一位市民的自觉守法。2018年8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通过科学划定禁放区域,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市民身心健康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条例》实施以来,取得阶段性成效。仅2019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垃圾清运量同比下降70%,PM_2.5浓度较2018年同期下降10.3%,空气优良率达81.2%,优良的天数达7天,远超2018年同期水平。到2024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已连续4年保持在80%以上,“黄泥天”消失了,“灰霾天”明显变少,“水晶蓝”越来越多,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显著提升。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法制大队指导员 梅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