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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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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泰州日报

明珠街道有人养蜂,居民不敢晾衣服

日期: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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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路边的私家车车身沾满蜜蜂的黄色排泄物。晓风 摄

明珠街道有人养蜂,居民不敢晾衣服

本报讯(记者 晓风 实习生 田译良)近日,家住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明珠街道怡和花园南区的居民们向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求助,近几个月来,他们的生活节奏被一群“不速之客”打乱——天气晴好时,附近蜂场的蜜蜂,组团到小区“随地大小便”,居民衣服、车子上全是蜜蜂的排泄物,给大家生活添了不少麻烦。

怡和花园坐落于永定路北侧、汽车客运南站以西。7月18日下午,记者来到该小区探访。刚进入小区东侧通道,就看到路边停放的一排汽车中,多数车身布满密集的黄色小泥点。“这都是蜜蜂的排泄物,每次开门、开车窗,门把手和玻璃上都黏糊糊的。”提起蜜蜂,居民胡女士一脸无奈。之前天气晴朗时,她都会把衣服、床单挂在阳台外晾晒。但下午收衣服时,上面总会沾满黄色的排泄物,只能重新清洗。可洗干净再晒出去,很快又会被弄脏。“惹不起总躲得起吧,现在我洗衣服都只能挂在家里的阳台上,还得把窗户关好。”

受影响的主要是小区东南角几幢楼。“尤其是晚上,家里灯一亮,蜜蜂就往屋里飞。”29号楼居民王奶奶说,这些蜜蜂在小区内自由飞翔,甚至会飞到她家床上、饭桌上,家里经常能看到死蜜蜂。

这些蜜蜂来自哪里?居民称,小区南围墙外有几幢烂尾楼,周边空地被居民种上蔬菜、瓜果等农作物,春夏秋三季都有花开果结。空置的烂尾楼加上成片的农田植物,成了蜜蜂的理想栖息地。今年3月,不知哪里来的一名养蜂人,在其中一幢废旧楼内放置了二十多个蜂箱养蜂,蜜蜂开始频繁出现在小区里。

记者随后绕到小区南围墙外查看,烂尾楼周边郁郁葱葱,种着玉米、丝瓜、黄豆、花生等农作物,目测面积有三四千平方米。居民指认的“养蜂大楼”,距离小区最近的楼栋约40米。不过,记者在大楼内并未找到蜂箱,现场也没看到蜜蜂踪迹。

在地里拔草的一名老伯告诉记者,他常来此处干活,与养蜂人相熟。养蜂人是外地口音,在附近租房居住,每天过来照看蜜蜂后便离开了。因周围居民反映蜜蜂扰民,经社区协调,最近养蜂人已将蜂箱搬走。

尽管蜂箱已被转移,但居民仍有疑问:城市里允许养蜂吗?养蜂的地方是否需与居民集聚区保持一定距离?对此,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原农业部2011年颁布的《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养蜂者需自愿登记备案并免费领取有效期3年的《养蜂证》,凭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转地放蜂的蜂场应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虽然该办法未禁止城区养蜂,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距离要求,但如果出现养蜂扰民的情况,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可联合属地街道、派出所等部门对养蜂者进行劝离。

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启峰认为,虽然养蜂属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养蜂行为也需要受到我国《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从相邻关系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养蜂人在居民区附近养蜂,如果蜜蜂的活动,如排泄物污染等导致居民无法正常生活的,即构成对居民“相邻权”中“安宁权”的侵害,居民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从侵权责任角度来讲,如果蜜蜂的侵扰导致居民无法正常晾晒衣物,不能开窗,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构成侵权行为,居民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要求养蜂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