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机动车换了轮毂后如何办理变更备案?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
问:更换发动机后该如何办理变更业务?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温馨提示:更换发动机时注意核对新发动机的出厂合格证型号与原发动机型号是否一致。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改变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不予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