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决定》
十条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本报讯(记者 钱兰 通讯员 马平)市各相关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全市性专项执法监管活动,不得“小案重罚”,不得将行政权力职能交由涉企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行使……近日召开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助力打造“到泰州、泰周到”营商环境。
市人大常委会经工委主任江峰介绍,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已经连续6年采取多种方式跟踪监督。今年,又主动策应“到泰州、泰周到”营商环境品牌建设,聚焦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作出《决定》。
不同部门对整改要求不一致,企业无所适从;个别社会人员重复举报、恶意举报;个别“红顶”中介机构只收费不服务……针对困扰企业的这些问题,《决定》突出机制创新,从加强政治建设、统筹监测、柔性监管、裁量监管、办案监管、事后服务、协调监督、涉企中介服务治理、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和督查检查等10个方面,对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全链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主动服务,执法为民,努力实现行政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化。
“今天这个部门来检查,明天那个部门来调研,有时一天要接待好几拨检查调研人员。还有一些社会人员不怀好意,重复举报,影响了我们正常的生产经营。”针对调研中企业反映的情况,《决定》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扫码入企”,将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入企调研、执法检查、邀企活动等纳入平台管理,进行合理统筹、频次监测。除上级统一部署和经市政府批准外,部门不得组织全市性专项执法监管活动。建立健全重复举报、恶意举报案结事了机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决定》明确,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方式,切实解决“一刀切”执法、过度执法、重复执法、生硬执法等问题,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优化调整行政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不得“小案重罚”。
在加强裁量监管方面,《决定》明确,已经出台的省级以上行政裁量权基准,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直接适用;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出台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并明文公示,市(区)、乡镇(街道)及园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直接适用。在加强行政执法事后服务方面,《决定》要求健全处罚事项协助整改机制,对需要企业整改的事项,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明确整改标准和步骤;对涉及跨领域监管职责的、现行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由后执法机关牵头指导;对较为专业复杂的整改事项,由提出要求的执法机关协助企业整改,以低成本消除企业违法状态,避免“罚后不管”“天价整改”。(下转03版)
十条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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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市人大常委会经工委在召开企业家座谈会时,有企业反映,“部分中介机构与审批部门‘打断骨头连着筋’,不通过他们的审查、评估,就通不过审批。企业绕不开,不得不接受、缴费,有些中介甚至只收费不服务。”为此,《决定》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权力清单管理,不得将行政权力职能交由涉企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行使。着力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将收费事项交由涉企中介机构承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涉企中介服务的常态化监管,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涉企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决定》要求加强组织实施和督查检查,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出台具体措施,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充分发挥经济运行观察点作用,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决定》出台受到企业极大欢迎。“10条措施都很有针对性,每一条都能感受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满满暖意,解决了我们的痛点堵点,让我们企业吃了定心丸。”列席会议的靖江互感器股份公司董事长熊江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