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苏泰海城执强决[2024]337号
刘明扣:
本机关对你在泰州市海陵区阳光新城27号楼北侧进行的擅自强修剪城镇树木的违法行为一案已依法查处,并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苏泰海城强决[2024]337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泰州市海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