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解除抵押攻略
相关业务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所需资料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此业务可代办,代办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 为个人车主代办的,受委托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可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电子委托)。
2. 为单位用户办理的,受委托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温馨小贴士
1.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对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已经在车管部门综合应用平台进行过营业执照原件、公章样式影像化留存的抵押权人,不需要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改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抵押合同可以使用电子印章。
3.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