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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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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还贷方式,扩大提取范围

日期: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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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优化还贷方式,扩大提取范围

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5月6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钱立群 通讯员 徐涛)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提高职工购、建、修住房的能力,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作用,近日,我市出台《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以下简称《提取细则》),并将于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按照规定,职工租房自住,或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及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的,只要有其中一种住房消费情形,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另外,以下其他情形也可以提取:职工离职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残疾职工离职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家庭职工;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被判处刑罚(不含缓刑)的;出境定居的;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缴存的;离休、退休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需要提醒的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与以前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提取细则》变化较大,主要体现在聚焦民生需求、优化服务职能等方面。

此前,只有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细则》中,将外来务工人员扩大到本地缴存职工,但凡符合该条件的所有缴存职工都可以提取。

此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方式也得到了优化。此前,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就不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此次《提取细则》则规定,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有商业住房贷款的职工,月缴存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可以自行选择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也可在办理了委托按月提取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每月缴存额剩余部分继续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举例说明,某职工月缴住房公积金4000元,每月还住房公积金贷款2100元,尽管有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但其余的1900元仍可以拿来还每月的商业住房贷款。

同时,《提取细则》还规定,如果职工在还清商业住房贷款若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还清贷款6个月之内,提取一次公积金,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最后一次还款本息。

《提取细则》还进一步简化了职工提取公积金的相关手续。比如,离职人员提取时,不需要提供离职证明了,只要看汇缴状态是否为“封存”就行。同时,取消了服刑人员提取公积金时所需要提供的监狱盖章证明以及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