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4月18日
(2025)苏1202执53号
闫秋月: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闫秋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闫秋月名下位于泰州市西湖翠苑翠竹苑1幢3单元506室不动产,并裁定扣押、拍卖了上述房产及其车库内有处置价值、可移动的物品(捷安特牌公路自行车一辆、志高牌落地扇一台、品牌空气循环扇一台)。
除上述物品外,限你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联系本院领取房屋内剩余可移动的私人物品,逾期不领取,造成的物品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告知。
(2025)苏1202执103号
谢云、朱斌: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谢云、朱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谢云、朱斌名下位于泰州市西湖翠苑金桂苑11幢502室不动产,并裁定扣押、拍卖了上述房产及其车库内有处置价值、可移动的物品(新飞牌电冰箱一台、三菱牌立式空调一台、春兰牌挂壁式空调四台、松下牌洗衣机一台、MAZUBA牌取暖器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coocaa牌电视机一台、床三张、儿童写字桌椅一套、沙发一张、餐桌一张、椅子三把)。
除上述物品外,限你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联系本院领取房屋内剩余可移动的私人物品,逾期不领取,造成的物品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