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住建告字〔2025〕25号
吴爱月户:
(具体人员信息:吴爱月,女,公民身份号码32091919630820
1986。吴烨,男,公民身份号码32
0981199010262075。)
因你户存在欠付公共租赁住房泰美园小区7幢302室房屋租金的情形,故本局于2024年8月5日向你户作出《决定书》(泰住建决告字〔2024〕33号)并向你户公告送达。
公告期满,你户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
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你户发出催告通知:请你户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租金、滞纳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欠缴租金13392元,产生滞纳金1339.2元)。你户在本催告书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户无正当理由逾期履行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