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泰住建告字〔2025〕16号
丁梦颖户:
(具体人员信息:丁梦颖,女,公民身份号码3212021988112209
27。季勇华,男,公民身份号码321202198802173014。季恩泽,男,公民身份号码32120220120
719005X。)
因你户存在欠付公共租赁住房泰美园小区32幢201室房屋租金的情形,故本局于2024年7月18日向你户作出《决定书》(泰住建决告字〔2024〕20号)并向你户邮寄送达。
你户收到《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
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你户发出催告通知:请你户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租金、滞纳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欠缴租金17952元,产生滞纳金1795.2元)。你户在本催告书期限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户无正当理由逾期履行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