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要谨慎 以免“房财两空”
本案中,检察机关基于对房屋权属的全面调查,查明老沈无权处分行为,最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了错误判决,维护了监督申请人周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通俗来说,所有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不动产抵押借款,而将他人的不动产抵押借款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即使存在抵押登记,受让人也不当然取得抵押权,需要判断受让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受让人受让时是否为善意,是否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可以取得抵押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反之受让人不取得抵押权。
本案中,老沈早已将房屋卖给了周某,其对房屋已经没有处分权,其用房屋抵押借款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虽然办理了抵押登记,小吴也不当然取得抵押权。经过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并在再审中查明借款前老沈存在撬锁的情况,而小吴亦称借款前老沈曾带其实地查看过案涉房屋。根据现有证据,小吴对未知老沈无房屋处分权并无明显过错,而老沈明知案涉房屋已转卖他人、无法实现抵押权,仍以该房屋向小吴抵押借款,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因此在撤销原判决、驳回小吴起诉的同时,将老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检察官在此提醒,购房时要仔细查看房屋的产权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文件,实地查看房屋的具体情况,必要时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村(居)委会、邻居等了解房屋的权属及居住情况,以免发生“房财两空”的后果。若决定购买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要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在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时,及时敦促原房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及过户手续,必要时保留相关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