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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存疑,检察机关受案审查

日期: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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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房屋权属存疑,检察机关受案审查

原来,早在2016年11月,当地政府便允许符合条件的拆迁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2017年12月,老沈办理了两套房子的房产证。他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并未告知周某此情况。

2019年5月,老沈因急需用钱,便私下将已经转让给周某的甲房屋抵押给了靖江市的小吴,借款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老沈无法归还借款,小吴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老沈归还小吴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等共计51万余元,小吴对房屋折价、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1月,小吴申请强制执行,甲房屋即将被司法拍卖。

“那套房子早就卖给我了,这是我的房子,不能执行!”2021年5月,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认为,房屋初始登记到老沈名下后,周某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即使周某与老沈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也应认定是因周某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并未支持周某的请求。

周某不服,于2021年6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购买的是拆迁安置房,其并非商品房消费者,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能排除小吴的抵押权优先受偿,遂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1月,周某向法院申请再审。周某认为,小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仔细核实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属状态,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周某申请再审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其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

走投无路之下,2023年8月,周某在律师的帮助下来到靖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这房子我一直住在里面,老沈是明知的,小吴只要来看过房子也应该知道,他们就是故意的!”周某满腹委屈地告诉检察官,她已经退休,既无同住的家庭成员,也无其他房屋,坚决反对法院强制执行她唯一的住房。

靖江市检察院经过初步研判后认为,周某的申请监督理由有一定合理性,老沈的行为可能系无权处分,小吴是否能够取得抵押权也存在疑问。于是,该院受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