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原判决,购房人拿到房产证
案涉房屋到底属于谁?
带着疑问,检察官调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并询问相关人员。他们发现,2008年,老沈通过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取得了包括甲、乙房屋在内的安置房。而按照周某与老沈签订的安置房转让协议,以及2011年在公安机关签订的三方协议书,甲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周某并无疑义。
承办检察官认为,甲房屋是周某的,老沈私自处分周某的房子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处分当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无权处分不当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外,受让人不取得所有权。
而对于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参照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说,小吴只有事先完全不知道老沈已将房子卖给了周某,且对不知道这一事实没有重大过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才能是善意取得房屋的抵押权。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小吴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系善意取得,因此,不能仅凭办理了抵押登记,就直接认定小吴取得了甲房屋的抵押权。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原审法院按照有权处分判决小吴对甲房屋折价、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2023年8月,靖江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4月,靖江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经再审查明,2019年5月,老沈向小吴借款前,周某曾报过一次警,声称老沈曾撬开了她家的门锁。后经警方核实,确系老沈所为。小吴也表示,借款前老沈曾带其进入房屋内实地查看,但对于房屋已经转让的事实,他确实不知情。
2019年10月,法院一审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小吴的起诉。与此同时,法院认为,老沈刻意隐瞒房屋已经实际转让的事实,仍以该房屋抵押向小吴借款,且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老沈在法院一审时便已失联,目前相关案件仍在侦办中。
考虑到周某迫切想要拿到房屋产权,小吴也想早日拿回借款,且根据现有证据小吴并无明显过错,诉讼期间,靖江市检察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最终,周某和小吴达成和解协议,由周某支付小吴25万元,小吴将老沈债权中的25万元转让给周某,同时放弃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等手续。
2024年7月1日,周某另行起诉老沈,认为其已和小吴和解,注销了房屋的抵押登记,现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要求老沈根据安置房转让协议的约定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同年7月31日,法院一审判决老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因老沈失联,判决生效后,周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25年1月3日,周某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不动产权证。“拿到了房产证,我终于可以在自己的房子里睡个安稳觉了!”周某喜极而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