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区“残疾人之家”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77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常态化运营、优质化服务,促进“残疾人之家”提质增效,强化残疾人服务体系的基层架构,奠定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残疾人之家”作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载体,市(区)、乡镇(街道)政府承担“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营工作的主体责任;村(社区)基层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帮助“残疾人之家”落实运营场地,协调相关资源,支持“残疾人之家”发展。各区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营纳入各级财政保障体系,承担本级支出责任;合理运用省级资金中与“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营有关的部分,整合残联系统各类资金向“残疾人之家”整体建设倾斜,提高经费保障力度。
二、补贴对象
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常态化运营及自主申报改造提升项目的“残疾人之家”。
三、补贴标准
(一)建设补贴
各区残联加强对“残疾人之家”硬件条件改造提升,通过环境整治、设施更新、氛围布置等,打造干净整洁、秩序井然的内部环境;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每年重点指导1~2家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按省级综合性残疾人之家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并对经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补贴。
(二)运营补贴
“残疾人之家”服务对象以16~59周岁无业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重点,可扩大到附近全体有需求的残疾人。
1.服务管理补贴。对提供管理服务的“残疾人之家”,按接受管理服务的残疾人数进行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残疾人月享受服务时间不少于12天。
2.伙食补贴。对接受“残疾人之家”日间照料服务的残疾人,提供标准为12~15元/人/天的伙食补贴,月补贴天数原则上不超过当月工作日数。
3.辅助性工作补贴。对接受“残疾人之家”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提供标准为10~15元/人/天的劳动补贴,月补贴天数原则上不超过当月工作日数。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
4.辅助性就业项目补贴。对开展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之家”,按参加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数对机构进行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参加辅助性就业人数,按残疾人劳动收入(不含补贴)不低于100元/月的人数计算。劳动收入(不含补贴)高于500元/月的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月。
5.综合服务项目补贴。对全年开展文体活动、学习培训等集体活动达到10次的“残疾人之家”,给予6000元补贴,每多组织一次活动增加1000元补贴,全年最高补贴2万元。
(三)奖励补贴
各区按“残疾人之家”运营补贴情况进行奖励。对运营补贴超14万元(含)“残疾人之家”,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补贴;对运营补贴超12万元(含)不到14万元(不含)的“残疾人之家”,给予不超过1.8万元的奖励补贴;对运营补贴超10万元(含)不到12万元(不含)的“残疾人之家”,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补贴;对运营补贴超8万元(含)不到10万元(不含)的“残疾人之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补贴。
各区残联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的补贴项目及标准。
四、补贴使用
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硬件条件改造提升、功能设施更新改造、无障碍环境完善、无障碍设施配备等。
运营和奖励补贴主要用于为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健康检查、节日慰问;开展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学习培训等;水电及场租、服务对象伙食、购买残疾人专项服务;辅助性工作补贴、辅助性就业项目开展及调配;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经费及考核;其他必要的开支等。
五、补贴申报
每年3月底前,有重点改造提升意向的“残疾人之家”由其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残联、区财政局进行项目申报,填写《泰州市区“残疾人之家”改造提升项目申报表》;经区残联、区财政局同意后由区残联报市残联,10月底前完成提升改造项目;市残联验收合格后,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市级补贴资金。
运营补贴、奖励补贴以“残疾人之家”为单位进行申请补贴。每年10月份,各区残联、财政局或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所辖范围内“残疾人之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间段为前一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9月份,并填报《泰州市区“残疾人之家”补贴申请表》。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残联。2024年10月至12月补贴标准按《泰州市区“残疾人之家”补贴办法》(泰残发〔2022〕9号)执行。
六、补贴方式
“残疾人之家”补贴列入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奖励补贴按市定补贴项目及标准核算补贴,由市、区两级按3:7共同分担。姜堰区自行承担。各区在市补资金下达后,连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七、监督管理
“残疾人之家”要规范会计核算。对划拨的经费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明细记录“残疾人之家”设施设备投入、残疾人活动、劳动补贴发放、机构运行等相关支出,严禁将“残疾人之家”相关经费挪作他用。
各级残联要强化对“残疾人之家”的运行监管,并对相关服务对象进行回访。加强对“残疾人之家”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是资金补贴结算和使用的监管部门。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予以全额追回,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结合当地实际,可参照执行。
本补贴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