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卞元进: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公告》,载明根据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1291行审96号行政裁定书,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五一路144号101室房屋将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于近期组织强制执行。现通知你自即日起7日内搬离上述房屋。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公告》,我单位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送达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及时履行腾空交房义务。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中街道办事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