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
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1月26日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素霞与被执行人范明华名誉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1202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书认定:双方当事人均系泰州市人民医院退休人员,被执行人在“人医退休俱乐部”微信群中发表言论,指称申请执行人插足其与前夫的婚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且在群聊中使用贬低性字眼对申请执行人的品德、形象等人格进行恶意侮辱,造成申请执行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已严重侵犯申请执行人的名誉权。
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范明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群“人医退休俱乐部”发表致歉声明,向申请执行人张素霞赔礼道歉,为申请执行人张素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在泰州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执行人范明华承担;被执行人范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素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本案主要内容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