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主讲单位:
泰州市审计局
泰州市审计学会
审计监督规范招投标行为
某市审计局在对某国企进行审计时发现,2022年1月,某国企对一重要种业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最高投标限价475万元,且允许联合体投标,对投标人资质条件有明确要求。然而,在招标过程中,某国企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违规允许其所属子企业甲企业参加投标。最终,甲企业与有资质的乙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成功中标,中标价470.50万元。联合体协议表明甲企业作为项目总承包负责部分施工,但甲企业却无任何资质等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以及《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2个或者2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的规定。审计部门及时介入,要求某国企严格落实招投标管理规定,即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全方位强化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以保障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运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充分发挥项目预期效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规范招投标管理 发挥资金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