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检查走过场,一公司酿火灾
2023年11月22日20时许,位于泰州市高港区的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永安专职队、通港路消防救援站、滨江专职队共7车36人赶赴现场扑救。
现场过火面积约为200平方米,部分生产设备及废木材被烧毁。经消防队员奋力扑救,大火被扑灭,所幸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该公司厂房破碎机西南基脚位置,起火原因为该公司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
《泰州市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二)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针对本单位的特点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本案中,该公司没有防火检查记录,未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导致火灾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泰州市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
执法人员介绍,虽然该公司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和消防培训,定期对灭火器、消火栓进行了检查等并存有相关档案资料,但是防火检查走过场,记录一片空白,不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予以消除,终于酿成火灾。
《泰州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但违法行为相对较轻,依据《泰州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人员,应负主要责任,依据《泰州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寄语
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可为。我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积极推进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泰州市消防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发生火灾后的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剖析近些年来我市发生的几起重大火灾,尽管原因各异,但归根结底是部分企业、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甚至是缺失。
说起消防安全,很多企业常常口头上“很重视”,但在日常运营中却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有关规定常常得不到落实,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消防违法行为屡纠屡犯,带险经营、违章作业情况突出。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火灾降临时,一切说辞都苍白无力,一切理由都于事无补。安全生产,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头连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忽视安全、违规操作将会付出沉重代价。
冯一然 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