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执法·我普法 以案释法
——泰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畜禽养殖粪污不能一“排”了之
自家住宅临近河道,取水用水非常方便。1997年,泰兴市某乡镇农民张某某利用这一天然优势,在住宅旁开设蛋鸡养殖场,蛋鸡存栏量最高时达5500羽。
2017年7月27日,原泰兴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养鸡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养鸡场蓄粪池依河而建,粪水与河水仅一墙之隔,且隔墙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粪水可自然渗透至河水中造成污染。
当日,原泰兴市环境保护局对张某某造成水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立案。
《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由养殖者实施达标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河道。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养殖户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实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
经调查,在实际经营中,张某某并未对养殖场蓄粪池做好防渗漏、防溢流、防臭措施,导致废弃物渗透到河水中,造成河水污染,违反了该款规定。
《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养殖户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据此责令张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后,执法人员监督指导张某某对蓄粪池进行了改造,并联合相关部门落实长效监督机制。
执法人员寄语
畜禽养殖业是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有的养殖业主缺乏环保意识、法律意识,加之受利益驱使,不愿在环保上真投入,没有做到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致使粪污乱堆、乱倒甚至直排,增加了环境污染风险。
应当看到,许多现代农业企业在发展畜禽养殖业的过程中推行循环农业,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还可以变废为宝,实现产业良性循环发展。通过生态有机养殖,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才能站在绿色风口,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
一直以来,我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农业农村发展的突出位置。自《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始终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创新管理模式和执法手段,立足长远、科学施策,持续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
本案是《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施行以来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例对面广量大的农村畜禽散养污染防治有很强的示范引导意义。
●冯一然 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