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知书
泰住建告字〔2024〕43号
王红山户:
2007年及2021年,王红山作为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相关审批表格中载明配租房屋为东进小区135幢408室。
2022年1月10日,泰州市级保障房综合服务站受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委托对你户作出《公租房续租合同签订告知书》,其中载明“逾期不申请续签《公租房租赁契约》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然,你户至今未签订相关合同。
根据《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你户符合法定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你户占用应当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屋占有使用费。
经查询,东进小区135幢408室房屋权利人为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为49.5平方米;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为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经测算,自2022年1月18日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你户应当缴纳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0205元。
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系本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市区住房保障房源收储分配和在保家庭服务相关工作,其行政管理职能由本机关履行。
2024年7月30日,本机关委派律师向你户作出律师函催告未果。
综上,本机关再次催告你户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七日内立即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否则拟作出书面决定:
你户符合法定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请你户于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上述标准缴清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2年1月18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为10205元)。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户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联系电话:0523-86351599)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8日
附王红山户具体人员信息:
王红山,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63****0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