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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泰州日报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知书

日期: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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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国际       上一篇    下一篇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知书

泰住建告字〔2024〕44号

翟骏飞户:

2010年11月25日,翟骏飞作为承租人代表与泰州市房产管理局就泰和园小区29幢207室签署《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契约》。泰州市房产管理局系本机关下属单位,后因机构改革发生撤并,其行政管理职能由本机关履行,公益服务职能由本机关下属的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履行。

因你户成员翟骏飞、王存英名下登记有海陵区智堡小区4幢504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2.28平方米),故自2021年9月1日起本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调整为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你户应当按期缴纳租金,逾期缴纳将加收10%滞纳金。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你户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前期本机关已向你户作出泰住建决告字〔2022〕16号《决定书》,取消你户保障资格,并要求你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然,你户至今未完成腾退,产生房屋占有使用费。

2024年7月30日,本机关委派律师向你户作出律师函催告未果。

迄今为止,你户仅足额缴纳租金至2021年8月31日,截至2024年6月30日,你户欠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合计15210元。

综上,本机关再次催告你户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七日内缴清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否则拟作出书面决定:

你户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于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按照上述标准缴清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应缴纳15210元)。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户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联系电话:0523-86351599)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8日

附翟骏飞户具体人员信息:

1.翟骏飞,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61****1217;

2.王存英,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6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