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知书
泰住建告字〔2024〕48号
孙强户:
2010年1月28日,孙强作为承租人代表与泰州市房产管理局就泰和园小区12幢101室签署《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契约》。泰州市房产管理局系本机关下属单位,后因机构改革发生撤并,其行政管理职能由本机关履行,公益服务职能由本机关下属的泰州市住房事业发展中心履行。
因你户成员孙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苏MQ298F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故自2018年2月6日起本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调整为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八条约定,你户应当按期缴纳租金,逾期缴纳将加收10%滞纳金。然,你户自2021年12月1日截至2024年6月30日尚欠缴租金11718元,产生滞纳金1171.8元。本机关委派律师向你户作出律师函催告未果。
综上,本机关再次催告你户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七日内缴清租金、滞纳金,否则拟作出书面决定:你户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于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按照上述标准缴清租金、滞纳金(自2021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应缴纳租金11718元、滞纳金1171.8元)。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户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联系电话:0523-86351599)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8日
附孙强户具体人员信息:
孙强,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7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