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泰州安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275R2J6X)
你单位在我局现场检查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高)环罚字〔2024〕1号),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贰万元整(20000)罚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港城支行,户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财政局,账号:10217201040001730(备注栏:一般罚没收入))。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