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强修剪公共树木要担责
2024年1月2日9时20分,泰州市海陵区城市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海陵区东方名邸小区公共树木被物业强修剪。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某物业公司在未经园林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小区内三棵香樟树进行了强修剪,其中两棵只留下主干,一棵叉枝被锯断。经现场测量,被强修剪的三棵树胸径分别为29cm、32cm和40cm。
2024年2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侵害,并处罚款人民币15050元,同时要求,若树木死亡,由当事人补种同品种同规格树木,并保证成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
《泰州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强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的……”
执法人员表示,处罚不是最终目的,通过教育让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尽最大努力去弥补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才是执法办案的初心。执法人员及时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此后,当事人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了申请报告、拟订方案、修树登记表等,办理了绿化迁移审批备案手续,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当事人还在业主群中将修剪树木一事告知业主,取得了业主的谅解。
《泰州市城市管理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擅自强修剪城镇树木10棵以下的,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泰州市某评估有限公司受泰州市海陵区城市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强剪树木带来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关于东方名邸小区被损坏树木损失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最终,泰州市海陵区城市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判定案涉棵香樟树的损失价值,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05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寄语
近年来,国内多地树木滥砍、滥修现象频发,这不仅影响空气净化效果,还可能引发树形劣化、树势早衰,甚至导致树木腐烂死亡,破坏城市绿化整体效果。
为促进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泰州市绿化条例》于2018年1月1日施行,条例覆盖城乡,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城市居住区绿地的绿化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
若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若造成损失,由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影响周边建筑的采光和通风的绿化树木,可以进行适当、合理地修剪,但必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实施,不可随意、擅自修剪!
(冯一然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