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执法·我普法 以案释法
——泰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牵好“文明绳”
莫让萌宠变恶犬
2022年4月18日,姜堰居民马某骑自行车出行,由于一只小狗追逐吠叫,受到惊吓的马某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姜堰大队调取了当时该路段的监控,查明狗主人系王某。依据事实,民警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某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姜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肇事小狗的饲养者,未按照规定将小狗饲养在固定区域内或加以束缚。马某骑自行车经过事发地点时,小狗的追逐吠叫导致其受到惊吓并跌倒受伤。该事故中,马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王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损失27249.79元。
法官寄语
依法养宠、文明养宠,是每一个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养狗要办证,遛狗要牵绳,犬吠要控制……文明养宠习惯的养成,不仅能促成人宠和谐相依的良好氛围,也能让社区变得更加和谐、安全和美好。
根据《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相关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宠物出户时,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大型、凶猛类宠物的认定标准和禁养区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也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
爱狗之心可以理解,但养狗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先尊重他人的权利,做到文明养犬在先,自己养狗的权利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
现实生活中,一些饲养人或管理人疏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恶狗伤人事件不时发生。治理恶狗伤人,关键要套牢“法治绳索”。这不仅考验公民素质,更考验社会治理能力。文明养犬,应从我做起,为尊重和保护他人,请给宠物犬加一根“文明绳”。
(冯一然 孙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