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庭前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仲裁新收案件
全面适用庭前调解
本报讯(记者 赵梦静 通讯员 杨生平)日前,我市出台《庭前调解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仲裁新收案件全面适用庭前调解。该《办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面提升调解机制在仲裁工作中的适用率。
庭前调解,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后,针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案件,在仲裁庭组庭前,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依法直接进行调解的一种调解方式。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如果全部进入庭审裁决程序,必将消耗大量司法资源。”泰州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田璐表示,庭前调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有利于提高仲裁效率。将仲裁调解工作从庭审程序前置到立案受理阶段,很有必要。
“本以为要跑好几次仲裁机构,没想到在仲裁委工作人员耐心沟通下,对方当场履行庭外和解协议,成功支付拖欠的租金,真是太高效了!”近日,我市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一租赁纠纷。自立案至结案,共审理十二天,最大限度缩短了办案周期。
泰州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刘文亚告诉记者,对于事实清楚、争议较小、有调解基础的案件,除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一方当事人无法联系、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当事人即时通讯方式、法律规定不宜调解的纠纷及其他客观原因无法进行调解等五种情形外的仲裁案件,均纳入庭前调解范围。
为进一步推动仲裁案件的快速办理,《办法》严格庭前调解程序,要求仲裁机构立案部门在案件受理后5日内确定是否适用庭前调解程序。案件进入庭前调解程序后,调解员应在10日内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组庭进入审理程序。从机制上杜绝“久调不审”“久调不裁”情形发生。
目前,我市依托“诉、仲、调”融合解纷工作平台,聘请仲裁调解员36名,组建了一支在建设工程、金融等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仲裁调解员队伍,(下转03版)
仲裁新收案件全面适用庭前调解
(上接01版)将仲裁案件的调解工作做精做专。同时借助智慧仲裁系统,实现在线视频调解、电子签名等线上调解应用,助推争议快速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诉源治理,强化实质解纷,组织仲裁调解员开展岗前培训,助力提升商事调解服务质效,以积极的态度和创新的工作方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田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