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吴爱月户:
你户配租于泰美园小区7幢302室,现查明你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欠缴租金远超6个月,共计13392元,产生的滞纳金1339.2元。
你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现本机关决定对你户作出书面决定:你户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于收到告知书后七日内按照上述标准缴清租金、滞纳金。
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对你户进行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你户公告送达《行政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户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联系电话:0523-86351599)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