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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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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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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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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1日裁定受理泰州市海陵区大明数控机床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3日指定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为泰州市海陵区大明数控机床厂管理人,泰州市海陵区大明数控机床厂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7月1日前,向泰州市海陵区大明数控机床厂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浦江大厦4楼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14500;联系电话:陆野1835253878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泰州市海陵区大明数控机床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泰州市海陵区大明数控机床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泰州市海陵区大明数控机床厂管理人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