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短剧发行未签约,微信聊天来举证
本报讯(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沙晓晨 张海陵)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通气会,通报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泰州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08件,审结1487件。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几个明显特点:涉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增速迅猛,不正当竞争方式日趋复杂多样,商业维权易激发矛盾,案件类型与地区经济发展、行业特色密切相关等。
此次通报的十大典型案例中,一起出品方与宣发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尤其引人关注。
北京某影视公司系影视作品《XXX的影后大人》联合制作机构,享有案涉影视作品首次发行权。2022年12月2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就案涉影视作品的发行事宜与兴化某影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洽谈。管某称,他有《XXX的影后大人》短剧需要发行。李某回复“优酷爱奇艺可以发”。管某通过百度网盘向李某发送样片。此后,双方就片名、海报制作、影片时长、剧集数等相关事宜多次沟通。2022年12月27日,李某告知管某“合同跟优酷已签,成片可以不用加水印了”,并将显示“签署成功”的签约界面截图发送给管某,随后管某通过百度网盘将成片发送给李某,后双方互相发送剧照和后期修改后的视频。
之后,北京某影视公司认为,兴化某影视公司在尚未与其达成一致发行合意的情况下,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尚未发行的作品复制件出售给优酷平台,侵害其首次发行权,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兴化某影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洽谈中对案涉影视作品发行的具体方式、收益模式等均无明确约定,应当根据双方纠纷发生之前及相关客观事实发生前后的沟通内容推定彼此的真实意思。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兴化某影视公司将案涉影视作品上传至优酷平台的行为得到了北京某影视公司的许可,不存在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最终驳回北京某影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王小莉表示,当下,短剧以其“短平快”的特点逐步成为大众和社交媒体的“宠儿”,也缔造了不少流量神话和致富神话。但短剧的盈利与其成功宣发密不可分,签订专业、精准的发行合同显得极其重要,相关方面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
本次通报的典型案例还包括江苏某文化公司与江苏某乐器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兴化某体育公司与兴化某材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与潘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某减速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萧山某浪游经营部、兴化某粮油公司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等。
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富贵表示,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泰州法院将努力找准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