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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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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统计资料,一企业被罚2万元

日期: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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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虚报统计资料,一企业被罚2万元

□通讯员 冯一然

某市统计局到某公司检查统计报表数据质量,发现端倪:该公司的统计年报《法人单位劳动情况表》(I104表)中,“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标的上报数与会计账目不符,其上报数是389万元,而检查数是568万元,漏报了179万元。

“因为对指标理解不清,误以为该报表只统计正式职工的工资,不统计临时工等其他非正式人员的工资。”针对执法人员询问,该公司的统计人员如此辩解。

为了确保检查的数据确实、可靠,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细致核查,确定原检查数据无误。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违法事实已经确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经某市统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申辩等环节,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企业,该企业按期缴纳了罚款。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本案中的单位是一个企业法人单位,在统计工作中,违反统计制度的规定,向统计机关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构成了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解释,该单位属于企业单位,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在二十万元以下。

本着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统计行政机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力求减少冲突,积极化解矛盾。统计行政机关最终作出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寄语

泰州市统计局 戴明灿 孙方军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是一门学科,专业性较强。统计数据反映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是国家制定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具有信息、咨询和监督的功能。

实际生活中,漠视法律权威,以种种借口不执行法律规定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从表面上看,统计与企业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一对企业的经营没有约束,二不是纳税依据,三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综合以上三点,企业没有意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统计工作的客观要求,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工作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就必须依靠统计法律来维护。

为此,作为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就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此案充分彰显了法律的不可违抗性,对企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来说,是一个生动而有效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