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质期是以生产日期还是上市日期为起点?
专家解读食品“保质期”相关知识
本报讯(见习记者 周馨颐 记者 鲍仁 通讯员 孟健 蔡霞)日前,多位市民向本报“微泰州热线”咨询,食品的保质期是以生产日期为起点,还是以上市日期为起点呢?
2023年12月5日,一市民在姜堰某菜场买了一盒豆腐,回家后发现豆腐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11月28日,上市日期是11月29日。包装盒上还写着“0至10℃下保质期为5天,常温为2天。”该市民质疑,即便是按“上市日期”起算,该盒豆腐也过期了,怎么还在市场售卖?另外,食品的生产日期、上市日期,又究竟以哪个时间为保质期的起点呢?
2023年12月24日,一市民在海陵区某超市购买了南瓜吐司,孩子食用完有腹泻现象,其随后发现该产品已过期5天。市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核实情况,超市此时已全部下架问题产品并给予反映人赔偿。那么,是不是所有食品只要一过“保质期”,就立即“变质”无法食用呢?
为此,记者来到泰州市食品检验院,请专家解读了食品“保质期”相关知识。
市食检院技术质量部部长乔勇升介绍,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50条和有关标准规定,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保质期由厂家根据生产的食品特性、加速实验或测试结果进行确定,相当于企业针对产品对消费者给出的承诺——在此期限内,食品的风味、口感、安全性各方面都有保证,可以放心食用。保质期由两个元素构成,一为贮存条件,二为期限,二者紧密相关,不可分割。贮存条件必须在食品标签中标注,通常包括:常温、避光保存、冷藏保存、冷冻保存等。如果产品存放条件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保质期很可能会缩短,甚至丧失安全性保障。
“各国对食品保质期的规定是不太相同的。”乔勇升介绍,比如,日本对食品的保质期规定非常严格,分“消费期限”和“赏味期限”。前者多用于容易腐烂的食品(如生鲜食品),表示在未开封的情况下,能够安全食用的期限;后者多用于品质不容易变坏的加工食品(冷藏或是常温下可以保存的食品),是能保证食品品质、味道的期限。欧盟规定,保质期分为“在此前食用”和“最好在……之前食用”。前者通常是针对一些易变质食品,是指在保质期之后食用可能威胁健康;后者则针对其他食品,指在保质期之后食用口感和味道可能会受影响。乔勇升说,“我国的保质期是从‘生产日期’开始算起,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大家最好不要食用。”
“各种食品的保质期是不一样的。”乔勇升介绍,一般来说,易腐败、易氧化的食品对保质期的要求更高。水分活度较高,蛋白质、脂肪含量较高的食品过了保质期更容易出现质量隐患,但不一定产生危害。而由于微生物、氧化或金属离子等超标或脂肪酸败引起的变质食品食用后,则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肉制品、食用油和鸡蛋这三类食品尤其应注意保质期。
乔勇升说,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不能再销售,必须下架。但是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不等同于有害食品;有些食品发生的主要变化是感官品质的变差,仍可以继续食用,比如:果汁、饮料以及一些脂肪含量不高的干粮谷物制品等;也可能产品品质的影响不是很大,只是过了最佳品质期限,可以降级作为饲料等。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养成看标签上保质期的习惯。”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张伟说,春节消费旺季来临,接下来,他们将重点查验市场上各类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全力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