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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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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灯”禁令生效,我市已开出10张罚单

日期: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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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经营者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拆除“生鲜灯”。周馨颐供图

“生鲜灯”禁令生效,我市已开出10张罚单

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回头看,消费者发现违规可举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 周馨颐 记者 钱立群 通讯员 徐静)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此《办法》被俗称为“生鲜灯”禁令。

连日来,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市整治情况开展检查。截至12月6日,共检查全市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2856家次,发现并整改相关问题226个,已开出10张“罚单”(靖江1张、泰兴3张、兴化3张,高新高港区1张、姜堰2张),对违规继续使用“生鲜灯”的经营主体均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据介绍,12月1日,《办法》实施当天,我市即开出了首张“生鲜灯”罚单。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在“生鲜灯”整治巡查中,发现某超市仍然使用“生鲜灯”。该局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随即,该超市工作人员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拆除了“生鲜灯”。

市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按《办法》规定,今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热线平台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