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有偿使用,市民困惑“总不能自带碗筷”
消保委:饭店应同时提供收费餐具和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本报记者 晓风
在外就餐时,你有被收过1-2元的餐具费吗?近日,河北石家庄一大学生在餐厅吃饭时遇餐具收费1元,于是他干脆将餐具全打包带走。该事件被报道后,“餐具收费,大学生付1元直接带走”登上微博热搜。网友评论这是“用魔法打败魔法,非常解气”。
如今,在饭店吃饭被收取“1元餐具费”的现象已经成为普遍,甚至被默认是“消费潜规则”。饭店收取“1元餐具费”是否合法?如果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能否说“不”?记者在市区餐饮市场进行了走访调查。
消费者:吃饭为啥还要付“餐具费”?
所谓“餐具费”,是指一次性餐具包或由清洗公司提供的消毒餐具使用费,通常随餐收取,多为每人一到两元,也有地方将此类餐具称为“放心碗筷”。十多年前,消毒餐具开始进入全国各地餐饮行业,后被广泛使用。记者通过市12315和12345热线了解到,哪怕十多年过去了,关于“1元餐具费”的投诉举报仍屡见不鲜。
前不久,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口岸街道的张先生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因为被收餐具费,他与商家发生了不愉快。
张先生说,当天他和朋友一行4人在家门口的一家餐厅聚餐,买单时发现多了一项餐具费。“菜单上没写,墙上没公示,服务员也没说,怎么就凭空多了这笔收费?”对于张先生的质疑,收银员解释,碗筷是由餐具消毒厂家提供的,店里也是花钱买来的,顾客使用了碗筷就要买单。
考虑到与300多元的菜钱相比,4元餐具费(每客1元)似乎不值一提,再加上朋友在旁看着,为了不扫兴,张先生只得照单全付。事后,他觉得这笔钱还是花得有点冤,便拨打了市民热线投诉。
随后,辖区市场监管分局检查人员到这家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商家有自备餐具,存放于消毒柜中,而桌上摆放的收费餐具也没有价格公示。检查人员责令商家改正,督促其对收费餐具价格进行公示并将免费餐具摆放至醒目位置。商家现场配合整改。
无独有偶,市民赵女士前段时间和朋友在海陵区宫涵花园小区附近吃饭时,也遇到了类似的事情。
“去饭店吃饭,我总不能自带碗筷吧?每人收2元不多,但店家这样收就没道理。”赵女士回忆,她进门时,包装好的几套餐具已经摆在桌上,没有员工询问她是否需要免费餐具。她和朋友2个人共消费100多元,结账时发现价格对不上才知道被收取了4元餐具费。跟店家理论,对方说整条街上饭店的消毒餐具都是这么收费的,坚决不同意“抹去”。赵女士被迫支付。
记者调查:收费中有商家的“小算盘”
走访中,记者了解到这种由专业公司负责集中收集清洗的消毒餐具,多在中小饭店使用,有的饭店是免费提供,有的饭店是收取一到两元使用费,而大型酒店则主要使用本店自己清洗消毒的餐具。
海陵区育才路上餐馆林立,店家使用的消毒餐具大多来自海陵区苏陈镇的一家消毒餐具公司。一层透明薄膜,里面包着碗、碟、勺、杯子,另加一双筷子,就是一整套餐具,包装上印有广告和“套装餐具,有偿使用,每套2元”的提示。
记者以店家身份拨打了包装上的厂家电话,咨询消毒餐具使用、收费情况。对方表示,公司基本上每天都有专人负责派送、回收,饭店只需把用过的餐具放在门口的箱子里,工人收走后会留下对应套数的清洁餐具。消毒餐具使用费每套1元,每月结算一次费用。为防止饭店突然关门不归还餐具和箱子,每家饭店须交纳1000元押金。
在市区经营火锅店多年的马老板给记者算了笔账,如果自己清洗餐具,不但要请洗碗工,还要购置餐具、消毒柜,一年下来也是笔不小的开支。不管是收费1元还是2元,对饭店来说都省去了一笔开销,甚至还能赚点差价。这也是哪怕食客牢骚不断,但中小餐饮店仍照收不误的原因。
马老板说,其实,饭店的消毒柜内基本都提供免费餐具,只要消费者不主动索要免费餐具,店家则不提供,这确实已成为一种“潜规则”。他认为,饭店为了这点蝇头小利,而给顾客带来不好的就餐体验是得不偿失的。
消保委:收“餐具费”应提前告知
市消保委秘书长黄实益说,从常识判断,网友热议的1元餐具费,应该是餐具使用费,非餐具所有权费。此事之所以引发关注,究其原因还是该类使用费的收取存在巨大争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作为餐饮经营者,提供干净的餐具与用餐环境是应尽之责。如确有“餐具费”,应提前告知。提供收费餐具的同时,也应该提供免费餐具,以供消费者按需选择。
“饭店收取1元餐具费成为‘潜规则’,也有一部分原因是不少消费者认为,小钱没必要计较,从而吃了‘哑巴亏’。”黄实益说,消费者可主动索要免费餐具,遇到只提供收费消毒餐具的餐饮企业,可保留证据,通过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
对此,江苏省消保委也曾表示,收取“餐具费”现象虽已是司空见惯,但并不代表其合理正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没有禁止商家收取“餐具费”,但商家一味地以“餐具费”之名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显然不合理。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兵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明确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餐饮经营者可以在消费者知情且自愿的前提下提供有偿餐具,但商家也应当同时提供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其法理依据的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面对饱受争议的餐具收费,湖北、江苏、河北、吉林等地已做出了一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探索。如,《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