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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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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泰州日报

律师函

日期: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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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律师函

泰和[2023]律函第540号

致:泰州市特能媒体广告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州秋雪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与贵司联系,就贵司拖欠委托人相关款项事宜,向贵司郑重致函如下:

贵司与委托人于2013年10月17日签订《协议书》,载明:贵司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取得位于启扬高速公路(农业开发区段)主线两侧 3座高立杆T型户外广告设施(附件中A、E、F)的使用权。协议期限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同时约定由贵司投资代建前述广告设施。使用权拍卖价格及支付方式为第一至第六年8.9万元,第七至第九年10.1万元,第十至第十二年10.4万元;第一年费用8.9万元在签约时支付给委托人,以后每年的费用以签约时间为基准日,贵司提前3个月支付给委托人。该《协议书》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贵司实际建成2座广告设施,且一直未有广告投入,该广告设施长年处于闲置状态。贵司仅于2015年2月17日付款4万元,鉴于贵司实际建成2座广告设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贵司尚拖欠委托人使用费58.61万元。

就《协议书》相关情况委托人多次联系贵司及贵司法定代表人,均未能联系上。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所代表委托人,向贵司郑重函告如下:

一、请贵司于2023年11月18日前,立即与委托人沟通《协议书》履行事宜,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委托人;

二、如贵司未按上述条款要求,如期沟通并支付上述费用,委托人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望贵司于2023年11月18日前书面答复,并切实履行相应义务。

联系人:胡星亮,联系方式:15261610677,邮箱:huxingliang@jcmaster.com

请思之慎之,以免诉累!

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星亮

2023年11月10日

本公司对上述内容认可,对函件中陈述的案件事实承担法律责任,同意发送该函件。

泰州秋雪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0日